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5號聲請人 黃襦曄
黃睿佳 共同 李奕衫 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382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許美華 於民國101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權拋棄聲明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同意書等為證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美華於101年7月6日死亡,而許美華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分別為 李金龍李金翰 (歿)、 李龍鳳李易親李伶俐 ,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一紙在卷可憑(漏載繼承人 李亞美 ),又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除李易親、李亞美、李伶俐於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
37號聲明拋棄繼承、李龍鳳於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子輩繼承人李金龍未為拋棄繼承,有相關案卷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本件聲請人黃襦曄、黃睿佳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女,而聲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時,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繼承人李金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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