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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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業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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