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7年度執聲字第3820號、97年度執字第1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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