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7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