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清南 間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4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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