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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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15號
原 告 白文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雄 即新雄
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9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8,7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