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淑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約定於民國97年7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64,361元,逾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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