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528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子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楊子賢明知四氫大麻酚及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亦明知愷他命、Methylon
e均屬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附近之某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龍 」之成年男子,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四氫大麻酚2袋、MDMA2顆、愷他命共5包及含有Methylone成分之寶礦力水得沖泡包1包後,即自斯時起至103年7月5日上午10時55分許,無故持有之。嗣於103年7月5日上午10時55分許,警方前往新北市○○區○○街○○○號5樓執行勤務時,經徵得楊子賢之同意進入上開屋內,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楊子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24張。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係同時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處斷,起訴書誤載應從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處,容有未恰,惟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明確;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其成分應為四氫大麻酚,另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包括如附表編號5所載之內含Methylone成分之寶礦力水得沖泡包,此均經前揭毒品鑑定書鑑驗綦詳,起訴書就前者記載為大麻,犯罪事實欄復漏載後者,皆稍有未合,應予更正。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漠視法
令之禁制而非法持有,且持有之毒品種類不少,其中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復達44.4132公克,數量非微,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編號3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注射針筒1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及大麻吸食器1組等物,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成分│應處理情形│備註│├──┼──────┼───────────┼───────┼─────┼────────┤│1│綠色乾燥植物│2袋(合計淨重0.4420公│檢出第二級四氫│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碎塊│克,合計驗餘淨重0.4381│大麻酚成分││載為「大麻2包」││││公克)││││├──┼──────┼───────────┼───────┼─────┼────────┤│2│藍色圓形錠劑│2粒(合計淨重0.4660公│檢出第二級MDMA│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克;合計驗餘淨重0.4617│成分││載為「搖頭丸2顆││││公克)│││」│├──┼──────┼───────────┼───────┼─────┼────────┤│3│米白色細結晶│1袋(淨重44.2930公克│檢出第三級愷他│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將││││,驗餘淨重44.1099公克│命成分││其與下列編號4部││││,純質淨重33.3969公克│││分合載為「愷他命││││)│││5包」│├──┼──────┼───────────┼───────┼─────┼────────┤│4│白色結晶粒│4袋(合計淨重17.1060│檢出第三級愷他│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將││││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7.│命成分││其與上揭編號3部││││0375公克,純質淨重共│││分合載為「愷他命││││11.0163公克)│││5包」│├──┼──────┼───────────┼───────┼─────┼────────┤│5│內含白色粉末│1包(淨重15.253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記│││之寶礦力水得│,驗餘淨重15.1074公克│Methylone成分││載為「寶礦力水得│││沖泡包│)│││(搖頭丸隨身包)│││││││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