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沛蓁 被告 溫政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