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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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潘思頴 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年3月2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10×43=3,01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09,556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工作職涯,且近2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擔任內勤人員之車行名稱、僱主姓名、地址及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可工作日數、每月薪資25,000元之計算方式?另佐以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5,8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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