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9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丙○○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兩人於七十九年二月八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然兩人於婚後一年餘即分居,分居期間聲請人自訴外人 白文彬 受胎,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相對人乙○○,因相對人乙○○受胎期間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相對人乙○○依法推定為相對人甲○○之婚生子女,惟相對人乙○○既非聲請人自相對人甲○○受胎,與相對人甲○○並無血緣關係,且相對人乙○○自出生以來,均與聲請人及訴外人白文彬同住照顧,聲請人爰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親字第九十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文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附卷可參。另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及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參諸上開書證所載內容,足知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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