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銀元玖佰貳拾萬元即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