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450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