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 陸玖貳 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意旨認被告謝秉稼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法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1包(驗餘淨重1.9692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1566號),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6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969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詳106年度核交字第3481號卷第6頁),是本件扣案之梅錠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又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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