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 高山巖 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陳明章 相對人 陳坤贊
柯瑞香 陳坤龍 陳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坤贊、柯瑞香、陳坤龍、陳林秀琴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876,198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1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於104年1月7日抵押權𥤊利價值變更為1,500萬元,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坤贊、柯瑞香、陳坤龍、陳林秀琴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恆南││545│建│0│0│63.24│全部│所有權人:│││││││││││││陳坤龍│├──┼───┼────┼──┼──┼───┼─┼──┼──┼────┼───┼─────┤│002│屏東縣│恆春鎮│恆南││546│建│0│0│35.82│全部│所有權人:│││││││││││││陳坤贊│├──┼───┼────┼──┼──┼───┼─┼──┼──┼────┼───┼─────┤│003│屏東縣│恆春鎮│恆南││547│建│0│0│42.95│全部│所有權人:│││││││││││││陳坤贊│├──┼───┼────┼──┼──┼───┼─┼──┼──┼────┼───┼─────┤│004│屏東縣│恆春鎮│大平│上大│282│旱│3│71│92.00│4分之1│所有權人:│││││頂│平頂│││││││陳林秀琴│├──┼───┼────┼──┼──┼───┼─┼──┼──┼────┼───┼─────┤│005│屏東縣│恆春鎮│ 龍泉 ││612│旱│0│54│85.00│5655分│所有權人:│││││水│││││││之2425│柯瑞香│└──┴───┴────┴──┴──┴───┴─┴──┴──┴────┴───┴─────┘┌──────────────────────────────────────────────────────────┐│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49│恒南路77巷19弄○○○鎮○○段54│加強磚造、│一層37.80、二層54.00、││全部│所有權人:陳坤贊││││4號│6、547地號│二層樓房│騎樓16.20,合計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