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他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他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珍 上列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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