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盟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盟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盟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許盟智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6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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