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簡宏毅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簡沛涒 法定代理人 簡薰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周鈺龍 、生母簡薰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收養人簡宏毅之職業及財產證明。
三、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明。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