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03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界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14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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