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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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 李炳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嘉宏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100年7月15日│52,400元│SM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