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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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柏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政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萬貳仟元,及按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按附表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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