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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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 吳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9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統一黑馬證券投資│11-Z0000000000-0│1│20000│││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