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柱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選上更㈢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045號上訴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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