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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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許凱茜
被 告 林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2日上午9時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