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2人因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甲○○另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
5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同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9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黃志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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