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詹凱勝 律師被告 李駿德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