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丙○○甲○○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