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50號債權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沈惠敏 債務人 陳明諒 債務人 洪秀琴 債務人 徐淑芬
一、債務人陳明諒、洪秀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延滯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明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淑芬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150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40,571元│自民國106年7月24日│2.34%│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延滯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002│214,482元│自民國106年7月17日│2.34%│自民國自民106年8月17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延││││││滯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003│96,411元│自民國106年8月13日│1.29%│││││起至民國106年9月12││││││日│││├──┼──────┼─────────┼─────┼─────────────┤│││民國106年9月13日起│2.9447%│民國106年9月13日起逾期六個││││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3.21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計付。│││││││├──┼──────┼─────────┼─────┼─────────────┤│004│9,668元│自民國106年10月13│1.29%│││││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2日│││├──┼──────┼─────────┼─────┼─────────────┤│││民國106年11月13日│2.9447%│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逾期六││││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3.21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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