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9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冠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33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3年6月18日止,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5年6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37,68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97-1│建│1538│10000分之13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5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8層樓房│85│85│平│鋼筋│11│1.│平│全部││││94│埔園里中正路│康市永康│鋼筋混凝│.7│.7│方│混凝│.6│60│方││││││55巷6號8樓之│段197-1│土造│3│3│公│土造│9││公││││││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569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