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13日下午5時│96年08月13日下午5時│││許│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九六│(判決書附表編號九七│││)│)│└────────┴──────────┴──────────┘┌────────┬──────────┬──────────┐│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13日│96年08月13日下午6時││││46分│││││├────────┼──────────┼──────────┤│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九八│(判決書附表編號九九│││)│)│└────────┴──────────┴──────────┘┌────────┬──────────┬──────────┐│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13日上午10時│96年08月13日上午9時5│││1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0)│一)│└────────┴──────────┴──────────┘┌────────┬──────────┬──────────┐│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13日│96年08月17日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二)│三)│└────────┴──────────┴──────────┘┌────────┬──────────┬──────────┐│編號│9│10│├────────┼──────────┼──────────┤│罪名│詐欺未遂│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17日上午11時│96年08月20日上午10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四)│五)│└────────┴──────────┴──────────┘┌────────┬──────────┬──────────┐│編號│11│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21日上午8時│96年08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及同年月22日上│38分許│││午9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號一0七)│││六)││└────────┴──────────┴──────────┘┌────────┬──────────────┐│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8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7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69號│││(判決書附表編號一0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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