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0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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