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究係福聚太陽能有限公司,抑或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赫爾曼係債權人抑或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係債務人抑或是法定代理人?請一併陳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