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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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林鈺宏 被告 陳守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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