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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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9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65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內並應表明本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
   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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