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