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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