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政鴻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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