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債權人威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債權人威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