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張庭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 律師被告 張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