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8號、112年度偵字第3159號、112年度偵字第3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男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一一二年度執更十字第九○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王文男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嫌竊盜罪及加重竊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112年4月13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案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前經檢察官洽借被告送監執行而經本院同意,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亦無影響, 爰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