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榮豐被告徐題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榮豐前因被告徐題文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5號、第343號竊盜案件審
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保收據(案號:101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均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85號、第343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執行,被告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