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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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被告 李宗熹 被告德發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其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易字第2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宗熹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