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Ο三號原告 郭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於部落格貼文道歉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