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甲○宿股)字第11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