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王黃美春 、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23,2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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