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
己○○庚○○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雅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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