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福康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