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凱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月付金利息新臺幣27,904元之依據為何(包括契約上及法律上依據)?並提出釋明之文件,另明列其計算式。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