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余曾春 墜被告 李明峯
陳泓崑 許忠祐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余曾春墜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辯論終結當日上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