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張淑芳 被告 吳清諒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